男方为结婚购买房产至女方名下,分手后女方须返还吗?

2021-05-14 17:00:08

案情简介:

郭先生与周女士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应女方及其家属的要求,郭先生为了结婚需要,以女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按揭出资购买了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并用女方名义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房屋交付后,男方转账给女方,缴纳大修基金及各项税费,且所有房屋装修,都由男方出资给女方进行采购和装修。后两人感情破裂,周女士虽一直承诺将该房屋过户至郭先生名下,但一直未予履行。郭先生为维护自身财产合法权益,将周女士诉至灞桥区人民法院,请求返还财产。

法院认为:

案涉房屋购买于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的目的是用于结婚,从首付款及月供的支付情况看,男方为实际出资人,且在双方分手后,女方亦表示过将房子过户给男方的意思,因此该房屋虽在购房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事出有因(双方是恋爱关系)。男方为了结婚出资购买该房屋,现双方分手,男方要求女方将案涉房屋予以返还并协助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手续的变更,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女方所述男方借款给其购房的答辩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与常理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周女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西安市灞桥区某小区房屋返还给郭先生;

二、周女士在郭先生偿还完银行按揭贷款后的十日内,协助郭先生办理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变更。

律师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的目的是用于结婚,后两人分手后已各自组建家庭,房屋虽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所有出资都是男方,该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为男方,根据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及公平公正原则,女方应予返还。

男女恋爱期间,应理性处理财产,建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后共同奋斗的生活才是幸福的开始,同时要学会正确运用法律工具,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