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交通肇事损失

2018-06-26 03:41:35

【案情简介】
黄某驾驶摩托车后载谢某与在同向路右侧逆行的行人杨某相遇,黄某因避让不及,车前部撞上杨某,致使杨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六日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且事先对路况估计不足,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所在,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杨某共花费医疗费27949.97元、法医鉴定出诊费700元;杨某住院抢救治疗共计十四天,后因救治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38451.80元。事故发生前,杨碧英与黄某一同前往交管部门并由杨碧英出具其身份证为涉案黄某驾驶的肇事摩托车办理了报牌手续,办完手续后,杨碧英即将该车转让给黄某由其实际支配,但未办理该车所有权变更登记,该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仍为杨碧英。该肇事二轮摩托车已在华安财保营销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被保险人为杨某甲。保险合同约定了交强险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分别为十一万元和一万元,并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华安财保福建分公司负责赔偿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及华安财保福建分公司应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等费用。另查明,陈瑞香、杨财盛、叶瑞英、杨XX分别系死者杨某的妻子、父亲、母亲、儿子。
公诉机关以黄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杨XX以其近亲属杨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而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由黄某赔偿其损失,华安财保福建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并要求在新的年度统计数据公布后按新的赔偿标准赔偿。
黄某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没有能力赔偿损失。
华安财保福建分公司辩称:由于黄某系无证驾驶,根据有关规定其在本案中不负赔偿责任,对杨XX请求赔偿的部分项目及数额有异议,认为外购药品及其他物品的发票、机票不能认可,赔偿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
【案件办理】
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应先由为肇事车辆承保的承保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行为人与肇事车辆所有人连带赔偿。
【审判结果】
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华安财保福建分公司应一次性赔偿人民币十二元;黄某应一次性赔偿人民币487 919.77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黄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事先对路况估计不明,无证驾驶摩托车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死亡的损害后果,经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黄某交通肇事行为造成杨某死亡的损害后果,给杨某的近亲属造成损害,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黄某驾驶的涉案摩托车已在华安财保福建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黄某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法定免责事由。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华安财保福建分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及医疗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另外,因杨碧英系肇事摩托车的实际所有权人,并依法办理了行驶证所有权登记,享有该肇事车的运行利益及运行支配权且负车辆管理之义务,故杨碧英依法应对黄某驾车致人损害所承担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本案黄某交通肇事行为给陈瑞香、杨财盛、叶瑞英、杨XX造成的损害,应先由华安财保福建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导的部分,由黄某予以赔偿,杨碧英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