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对受害方车辆贬值损失咨询案例

2018-06-26 03:34:43

【案情简介】
蒋某的轿车在都邦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日,蒋某驾驶轿车与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轿车严重受损。且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都邦保险公司赔付了张某的汽车修理费。蒋某找到本公司,本公司团队对该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贬值价值进行了咨询评估。
【案件咨询情况】
律师咨询建议:车辆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肇事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最高标准为恢复原状,因此应当在考虑车辆的受损部位、受损程度、维修费用、使用年限等因素后,将车辆贬值额一并计入赔偿损失范围,以达到对被害人财产损害的赔偿。
张某的车辆在此次事故前发生过多次较轻微事故,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受到严重损害,造成了内部结构性损伤,虽然该车已经得到全面修理,但是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来的性能、规格等,而且安全性也有所降低,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在交易中显然估价比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损失范畴,因而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救济。我国民法对于财产损害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原则上实行完全赔偿,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这与侵权法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也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车主的实际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肇事者应当对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