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数额可否按当地公布的当年损害赔偿标准确定

2018-06-26 03:32:11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09年2月12日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搭载王某于广园快速路k17路段行驶。行驶过程中,黄某所驾驶的货车与赵立发所驾驶的牵引车、半挂车相撞,致使王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立即送往中山大学医院(附属第一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确认,王某的伤势为:右大腿挫裂伤;右股二头肌撕裂伤;右腓骨小头撕脱骨折;右膝外侧副韧带、股二头肌腘肌腱断裂。此后,王某分别接受了右大腿清创缝合、右股二头肌修复术、右膝外侧间室探查、韧带修复术。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经查明,大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于事故发生当日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察取证,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由黄某对本次事故负全责,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李燕萍系轻型厢式货车车主,黄某系李燕萍的雇员,事故发生时黄某正在根据李燕萍的安排为伊莉丝公司(肇庆伊莉丝家纺用品有限公司)送货。而王某系伊莉丝公司雇员,事故发生时系以伊莉丝公司送货员身份跟车送货。还查明,王力、王金凤分别系王某的儿子和父亲,均是王某的被扶养人。其中,王金凤主要依靠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
王某以黄某交通肇事致其损害,李燕萍作为车主、永安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保险人均应就其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燕萍、黄某、永安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案件办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有权获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损失的赔偿。而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当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此外,交通费系受害人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即使受害人并未向受案法院提供相关单据,受案法院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交通费的赔偿数额。
【审判结果】
永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无责任限额内一次性向王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人身损失24 000元;李燕萍一次性向王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及伤残鉴定费共计48 107.91元(不含李燕萍已向王某赔付的18 839.86元);李燕萍一次性向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黄某对李燕萍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时,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仍不足的部分,则应当由具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由均具有过错的双方按照比例承担责任。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上述费用的计算标准或者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而上述标准则应当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至于“上一年度”,则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本案中,黄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搭载王某的过程中与赵立发驾驶的牵引及半挂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十级伤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牵引车及半挂车的承保人永安保险公司应当先行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向王某予以赔偿。至于不足的部分,再由李燕萍等按照相应的过错担责。由于王某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故其有权获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至于赔偿标准,则应当根据广东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据此,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09年2月,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在2009年11月13日,此时的“上一年度”即为2008年。又因《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系根据广东省2008年度的统计数据制定,故本案应当适用《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各项费用的具体数额。此外,虽然王某并未向法院提供交通费单据,但是其在住院期间必然会产生交通费这一损失,故此项费用应予赔偿。而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分别属于身体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王某在获得伤残赔偿金的情况下,仍然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