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他人生命权被侵害的应否赔偿精神抚慰金

2018-06-26 03:29:23

【案情简介】
岳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李某驾驶货车尾随其后,其在超越岳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两车侧面发生刮擦,岳某当场被碾轧致死。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后,出具事故认定书:1.李某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岳某系正常行驶,对此事故不负责任。经查,李某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险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三十万元,并购买有不计免赔特约险。
岳某的亲属高兰英等五人以李某侵犯岳某生命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9 000余元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484 000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予赔偿410 000元。
【案件办理】
行为人对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承担刑事责任,之后受害者亲属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同时,在其要求的民事赔偿中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重大交通事故属特殊的刑事犯罪,且我国交强险保险条款中亦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认可,故应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中的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赔偿,且各项赔偿的顺序是平等的。
【审判结果】
被告李某赔偿五原告高兰英等人合理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 000元,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
【律师点评】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虽明确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及民事诉讼程序中均不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重大交通事故是特殊的刑事犯罪,事故发生的意外程度及损失均非常巨大,对受害者亲属造成的伤痛是难以磨灭的。由此,国家专门出台了交强险条例为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双方的权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该条例可知,交强险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赔偿。
货车与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货车驾驶人已承担了刑事责任,对于受害人家属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受害者请求的刑事附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本不应予支持。但交通事故系特殊的刑事犯罪,其突发性、危害性均较大。对于该事故造成伤亡的,我国另有条例规定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受害人家属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精神损害时,应得到支持,且首先由交强险保险人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