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财产独立的夫妻一方婚后所得工资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8-06-26 02:48:36

【案情简介】
2000年7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付某,二人于2002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居住在付某父母家中。同月20日,李某、付某签定《婚前财产证明》,证明中约定:双方婚后经济独立,个人财产由本人管理,对方不干涉过问。此后付某出国工作,李某在此期间生育一子付泽豪。在共同生活期间,李某、付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分歧,李某遂搬回娘家居住。李某于2006年3月起诉离婚,经另案法院调解后,二人达成了《和好协议》,但并未履行。经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某给付李某七万元。
李某以其与付某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并由其抚养子女,分割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国工作)的工资余额306 831.19元。 付某辩称:二人婚后各自经济独立,本人的工资李某无权分割。

【案件办理】

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经协商一致对财产作出约定,但该约定对财产及其性质和范围均约定不明。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将各自的财产独立管理使用,但并未截然分开,故应当将上述情形视为约定不明,夫妻一方在婚后取得的工资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审判结果】

被上诉人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工资收入节余人民币二十八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李某分得人民币十四万元
【律师点评】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制度。夫妻对于财产的约定,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当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件时,才可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知,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发生分歧,且不能根据双方约定的字面内容推定出双方的确切意思的,应当视为双方约定不明,根据上述规定,应将双方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作出了约定,但该财产不仅对财产及其性质约定不明,而且其范围亦属约定不明,即该约定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如何负担、子女抚养费用如何负担等,均未作出约定。同时,虽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各自的财产相对独立管理使用,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未截然分开,在此情况下,应当视为双方对财产约定不明,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