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借条的借贷纠纷并不必然败诉

2021-07-23 16:32:11

  【摘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在诉讼中,经常会发生熟人间借贷,不订立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出借人面临败诉的风险,维权困难。

【案情简介】

李某鹏多次以生活需要、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龙借款。在此期间,李某龙依李某鹏要求通过微信、支付宝借款给李某鹏,累计52025.92元。后李某龙要求李某鹏返还借款,李某鹏返还部分借款后仍拖欠李某龙47395.92元拒不返还。李某龙找到律师,委托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案被告李某鹏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公告缺席开庭。原告律师就案件举证并当庭发表了代理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虽未出具借条,结合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及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确定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自起诉之日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的主要诉求是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本案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即借贷法律关系。

因双方不订立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要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就需要其他明确的证据予以相互印证,形成逻辑自洽且与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链条对借贷法律关系加以佐证。

【律师提醒】

民事诉讼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给熟人、亲朋借钱时,最好签订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如果出借时未能订立,建议在后续沟通时就双方借贷额合意以微信聊天、电话沟通录音的方式加以确认。建议采用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尽力避免以现金方式出借,便于诉讼维权时调取流水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