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庭应诉的必要性

2021-05-31 14:06:02

案情简介:

郭某与侯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侯某以倒卖二手车的资金紧张为由,向郭某借款,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郭某分多笔累计借款给侯某1760000元,截止到2020年中旬,侯某尚余540000元未予偿还。经郭某多次催讨,侯某于2020年9月30日向郭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侯某连本带利共计偿还郭某60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侯某仍然拒绝还款,郭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至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侯某还本付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条及转账凭证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后,被告理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但应当给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54万元,系借条载明的借款数额,被告在收到原告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借条约定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共计6万元,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息不得超过LPR4倍的规定,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经法院按照LPR4倍计算,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为20790元。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3万元,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3079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3079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认为:

法院根据郭某提交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的转账记录查明,郭某共计向侯某转账1726000元,在此期间,侯某共计向郭某转账1216400元,差额为509600元。2020年9月30日,侯某向郭某出具54万元本金的借条后,于2020年10月31日向原告转账3万元。

本案从实际转账记录来看,侯某实际转账的欠款金额为509600元,减去转账还款的3万元,实际转账欠款为479600元。但本案在庭审过程,侯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法庭根据侯某向郭某出具的借条及转账流水,认定侯某欠付借款本金54万元。

关于此类转账繁杂的大额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应积极出庭应诉,当庭与债权人核对借款账单,因自身原因未能出庭的,应委托律师代为出庭应诉,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